發布時間:2017-04-17 04:56 發布人:匯仁醫藥 訪問量:
一、“兩票制”的界定
(一)“兩票制”是指藥品生產企業到流通企業開一次發票,流通企業到醫療機構開一次發票。
(二)藥品生產企業或科工貿一體化的集團型企業設立的僅銷售本企業(集團)藥品的全資或控股商業公司(全國僅限1家商業公司)、境外藥品國內總代理(全國僅限1家國內總代理)可視同生產企業。
(三)藥品流通集團型企業內部向全資(控股)子公司或全資(控股)子公司之間調撥藥品可不視為一票,但最多允許開一次發票。
(四)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藥品生產企業直接結算藥品貨款、藥品生產企業與流通企業結算配送費用。
(五)及時總結試點經驗,根據有關新規定,適時完善“兩票制”界定和推行政策措施。
二、實施范圍和時間
(一)全省公立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逐步推行“兩票制”,鼓勵其他醫療機構藥品采購中推行“兩票制”。
(二)為保障偏遠、交通不便的鄉(鎮)、村醫療衛生機構藥品有效供應,允許藥品流通企業在“兩票制”基礎上再開一次藥品購銷發票。
(三)為應對自然災害、重大疫情、重大突發事件和病人急(搶)救等特殊情況,緊急采購藥品或國家醫藥儲備藥品,可特殊處理。
(四)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流通經營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
(五)按照先行試點、逐步推開的方式,自發文之日起,啟動實施“兩票制”。2017年,先行在公立醫院改革試點城市推行“兩票制”,爭取到2018年在全省全面推開。
三、有關規定
(一)藥品購銷票據管理
1、藥品生產、流通企業銷售藥品,應當按照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以下統稱“發票”),項目要填寫齊全。所銷售藥品還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藥品GSP)要求附符合規定的隨貨同行單,發票(以及清單,下同)的購、銷方名稱應當與隨貨同行單、付款流向一致、金額一致。
2、藥品流通企業購進藥品,應主動向藥品生產企業索要發票,發票必須由藥品生產企業開具。到貨驗收時,應驗明發票、供貨方隨貨同行單與實際購進藥品的品種、規格、數量等,核對一致并建立購進藥品驗收記錄,做到票、貨、賬相符。對發票和隨貨同行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或者發票、隨貨同行單和購進藥品之間內容不相符的,不得驗收入庫。藥品購銷中發生的發票及相關票據,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保存。
3、公立醫療機構在藥品驗收入庫時,必須按照有關規定驗明票、貨、賬三者一致方可入庫、使用。實施兩票制的公立醫療機構還應當要求配送藥品的流通企業提供從生產企業獲得的進貨發票復印件(或電子票據),并加蓋流通企業印章,由公立醫療機構留存備查。發票的生產企業名稱、藥品名稱、劑型、規格、批號、數量等信息應能相互印證,發票的真實性由提供發票的流通企業負責。鼓勵有條件的地區通過信息化手段推動落實“兩票制”要求。屬于按照本方案視為生產企業的,需向醫療機構作出書面說明,并承諾其配送的藥品符合“兩票制”相關規定,以留檔備查。
(二)藥品采購配送管理
1、省、市藥品集中采購機構編制采購文件時,要將執行“兩票制”作為必備條件。對于招標采購的藥品,要驗明藥品生產企業的資質,由藥品生產企業直接投標。參與藥品集中采購的藥品企業要在標書中作出執行“兩票制”的承諾,否則投標無效;實行其他采購方式采購藥品,也必須在采購合同中明確“兩票制”的有關要求。
2、公立醫療機構采購藥品,必須要求投標企業、流通企業在投標書或采購合同中明確執行“兩票制”有關規定的條款。在確定藥品配送關系時,必須與藥品生產企業或藥品流通企業簽訂配送協議,明確約定配送具體事宜和藥品質量安全責任等相關要求,保證藥品安全、及時配送。
3、各地要支持網絡體系全、質量信譽好、配送能力強的大型藥品流通企業到當地開展藥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設全國性、區域性的藥品物流園區和第三方醫藥物流配送中心,推進藥品流通企業倉儲資源和運輸資源有效整合,多倉協同配送,允許藥品流通企業異地建倉,在省域內跨地區使用本企業符合條件的藥品倉庫。鼓勵并支持開展縣、鄉、村一體化配送。
(三)違規行為處理
1、對不按規定執行“兩票制”的藥品生產、流通企業納入醫藥購銷不良記錄管理,原簽訂購銷合同終止,取消該企業所有產品的中標資格,自取消之日起兩年內江西省招標采購管理機構不得接受其集中采購配送申請,全省各級公立醫療機構或接受財政資金的醫療衛生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購其產品。
2、對公立醫療機構索票(證)不嚴、“兩票制”落實不到位、拖欠貨款、有令不行的,由轄區衛生計生部門進行通報批評,直到追究相關人員責任。